为切实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直效能办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员岗位责任任务分解,制定本制度。
一、效能问责的对象
行政效能问责对象系本办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以上干部。
二、效能问责的主要内容
按照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负责、敢于问责的要求,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作为行政效能问责重点,把问责与问效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切实强化行政效能问责。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措施不力,影响发展环境改善:
1.责任缺位,办事拖拉,作风飘浮,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2.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违法行政或决策不当,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思想麻痹,措施不力而导致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影响大局的。
(二)履行职责不认真,违反效能建设和机关管理制度:
1.违反效能建设相关制度,存在明显“四岗”现象的;
2.在行政过程中,吃拿卡要,损害群众利益,经效能投诉和督查查实的;
3.政务不公开,搞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的。
(三)不作为和不能有效作为:
1.市政府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后,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的;
2.不履行职责,以致政令不畅,管理混乱,导致群众投诉居高不下,并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3.在绩效管理中,单位和科室工作绩效持续处在全市末位的。
三、效能问责的依据
1.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2.效能督查得出的结果。
3.绩效管理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察访核验结果。
4.群众的投诉、举报。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
6.新闻媒体的报道。
7.其他渠道反映的。
四、效能问责的方式
1.诫勉谈话。对工作人员在效能方面存在的情节轻微的责任问题,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2.效能告诫。对诫勉谈话后仍达不到整改效果的,由单位责任领导做出决定,给予效能告诫。单位领导应与被告诫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并发给《效能告诫书》,效能告诫书存入单位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调整岗位。凡受到上述问责的干部职工,不适应在本岗位工作的给予调整岗位,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可以加重处理,其中对领导班子成员多次违反规定,上报组织或纪检部门处理。
五、效能问责的程序
按照发现问题、调查核实、研究处理的程序进行,由办纪检监察室调查取证,提交或报送办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效能办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几点要求
1.效能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开透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准确地认定和追究问责对象责任。
2.效能问责纳入绩效管理目标体系,对问责对象实行目标管理。
3.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依法行政,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工作大局,认真履职有效作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