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党建资讯 > 阜阳要闻

阜阳市委文件和重大决策须经合法合规性审查

阅读次数:8962 作者: 储晓敏 发布时间:2017-07-19 11:11
[字体:  ]
    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阜阳,市委办公室近日印发《市委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市委文件出台和市委重大决策作出前,应当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除紧急情况外,市委文件和重大决策未经合法合规性审查,不得提请市委全会、市委常委会会议等审议,不得制发文件,不得对外公布。
    《办法》所称市委文件是指市委规范性文件,即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含以市委办公室文件形式发布的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文件。市委重大决策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以及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全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全市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其他需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市委重大决策。
    《办法》规定,对市委文件和重大决策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应当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重点审查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是否同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及省、省、市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是否同中央、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央、省纪委机关及其他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市委其他规范性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就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是否符合其原则精神;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办法》要求,市委办公室负责市委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承担。市委文件和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合法合规性审查相关工作。市委文件稿和重大决策方案由市委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前,须经承办部门承担法规(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市政府党组提请市委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创新性政策措施、复杂疑难问题等,承办部门应当向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请示汇报。 
    《办法》强调,对存在合法合规性问题,且修改建议与承办部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存在其他复杂疑难问题未能解决的,报请市委负责同志同意,暂缓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送审签批程序,退承办部门修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报送。通过合法性审查,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进入送审签批程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